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的集中养育(家庭寄养) |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 社会救助
|
2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
3 |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孤儿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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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婚姻撤销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收缴和封存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民间组织管理 |
2 | 收缴和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
3 | 封存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4 | 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 | 社会事务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五)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为(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设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 社会福利 |
2 |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 | 民间组织管理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七)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对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 民间组织 管理 |
2 | 对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
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被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行为 | |
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
6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
7 | 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区划地名 |
8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
9 |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擅自命名、更名的,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的,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 |
10 | 对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行为 | 社会福利 社会事务 |
11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 | |
12 | 对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 |
13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为 |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
15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行为 | |
16 | 对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的,以及乱埋乱葬的行为 | |
17 | 对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的行为 | |
18 | 对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
19 | 对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行为 | |
20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
21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