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为。

  (1)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2)对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处罚;

  (3)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安置规划规定的处罚;

  (7)对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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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决定。

  (1)水事纠纷调解;

  (2)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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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利系统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 2014]45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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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水利系统内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仲裁调解。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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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水利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水利系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办公用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信访途径

  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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