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详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军休干部丧葬补助、遗属补助等给付 | 军休褒扬 |
2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就业创业 |
3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移交安置 |
4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优待抚恤 |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3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等。
(二)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详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调)初审(报省) | 优待抚恤 |
2 | 生活补助待遇审批(包括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无工作且生活困难参战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岁以上无工作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优待抚恤 |
3 | 追认烈士初审核查 | 军休褒扬 |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
(三)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详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 | 移交安置 |
2 | 对符合光荣院入住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集中供养 | 优待抚恤 |
3 | 市荣军医院收治优抚对象审核 | 优待抚恤 |
4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 | 优待抚恤 |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
(四)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向上级机关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对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移交安置 |
2 |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行为 | 移交安置 |
(二)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