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学校学生车辆停放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吕梁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第三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二)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三)擅自拼装、改装、加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五)不按规定停放。

长期以来,我单位始终将校园周边交通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学校周边违法停车问题,在城区内的城镇中学、胡兰中学、东南街一小等几所学校较为突出。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需要从源头进行管控。下一步,我单位将配合交警大队、教育部门采取措施,一是在合适的地方施划专用停车位;二是学校安排保安维持停车秩序;三是落实门前“三包”,请本校老师、家长协助维持门口学生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文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