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我省发布了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管理办法》)。今后,我省各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将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为辖区内就近前来的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
各市将依据之前行政许可信息,全面摸排本辖区通过行政许可的租赁经营者,通知其按要求更新企业信息,并予以备案。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新投入运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已许可的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等其他性质的,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并按《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已许可的10座至12座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原《道路运输证》予以保留,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租赁业务,无需进行备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等其他性质的,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
据悉,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督促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
我省交通部门将利用12328电话等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山西晚报记者还了解到,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强化对租赁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租赁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失信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鼓励汽车租赁相关协会积极宣传行业政策,让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记者 郝原良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