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4

其他权利

74602836-8—QT—000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正版)》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专家评审而不举行评审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