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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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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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77250798-7-QT-0001 |
节能项目资金申报 |
【地方性法规】 1、《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0号)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 2、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字〔2010〕225号)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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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节能项目资金申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合规范、不正确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并对最终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局务会集体决策,决定准予初审通过的项目。 3.转报责任:向上级单位正式行文,转报初审通过项目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终得到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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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节能项目资金申报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节能项目资金申报应予通过审查的未予通过,不应通过审查的予以通过。 3、未及时将审查结果通告重点用能单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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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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