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7250798-7-CF-0001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十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6.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1.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