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民政局行政确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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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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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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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01265017-4-QR-0003 |
收养子女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对外公示申请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法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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