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民政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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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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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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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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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01265017-4-XK-0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 |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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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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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