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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水县民政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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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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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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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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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01265017-4-XK-0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  |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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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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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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