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159

行政征收

01265021-1-ZS-0001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行政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立案。
2.调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实际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制作《告知通知书》和《征收决定书》。
4.送达责任:登记审批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
5.事后监管责任: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或亲朋好友关系,在检查过程中隐满重要事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
2、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3、刁难当事人,徇私谋利;
4、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
5、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任意增减社会抚养费的;
6、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
7、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