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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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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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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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征收 |
01265021-1-ZS-000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行政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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