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162

行政确认

01265021-1-QR-000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手术并发症的医学鉴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