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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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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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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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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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行政确认  | 
            
             01265021-1-QR-000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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