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型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162 |
行政确认 |
01265021-1-QR-000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