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住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确认

01265027-0-

QR-0001

建筑节能设计认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住建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晋建科[2005]275号)第十三条。 山西省建设厅《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晋建设字〔2005〕417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不公示资料的;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4、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