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住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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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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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5027-0-CF-0106 |
对在市区运行的货运车辆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
1、立案责任: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对巡查、举报、移送、交办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2、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立案及时审批的;3、调查取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4、收集证据不全面的;5、不按照规定时效进行调查的;6、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7、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罚款的;14、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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