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社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72590970-5-CF-0034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毁灭证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国

务院令423

)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或监察不力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施行政处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