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 政 许 可 | 40745053-X-XK-0021 |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和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 1.立案阶段:行政处罚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法违法情形的,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审查4.告知阶段:书面报告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