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40745053-X-CF-0170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1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5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的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