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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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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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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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745053-X-CF-0179 |
对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 |
1.立案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情况;进行初步审核,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经营者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11.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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