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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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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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745053-X-CF-0227 |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桑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四)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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