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40745053-X-CF-0230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