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40745053-X-CF-0231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