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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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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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745053-X-CF-0232 |
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九条 |
1.立案阶段: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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