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40745053-X-JC-0006

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64号令)第四十条【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第二十九条

1、计划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3、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移送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5、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未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

2、对发现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结论错误的;

4、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64号令)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