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5058-8-XK-00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