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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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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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01265058-8-ZS-0001 |
采砂管理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厅晋水计字[1994]2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和知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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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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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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