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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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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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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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收  | 
            
             01265058-8-ZS-0001  | 
            
             采砂管理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厅晋水计字[1994]2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和知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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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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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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