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01265058-8-QZ-0006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义务人履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报批同意,启动执行罚程序;
2、事先告诫责任: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义务者,限期履行缴费义务,逾期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含缴滞纳金),义务人如接通知后,如期履行义务,则不罚款;
3、缴罚款责任: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构送达缴罚款(含滞纳金)执法文书;如义务人未按期缴清,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4、反复罚责任:义务人缴纳罚款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行政机关可按照有关程序多次罚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