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01265058-8-QZ-0005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1、受理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报批同意,启动代执行程序;
2、事先告诫责任:代执行前,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义务者,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将采取代执行措施(如遇紧急情况时,则无事先告知程序,行政机关或指派第三者即时代执行);
3、代执行责任: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构送达代执行决定书;代执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监督;代执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执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征收代执行费责任:代执行完毕,由主管行政机关按实际支出计算代执行费,并书面通知义务人限期缴纳;对如期未缴清的,可强制征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1、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