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裁决

01265058-8-CJ-0001

水事纠纷裁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争议的实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听证,也派出工作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水事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区域水事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域水事纠纷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对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裁决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6、对纠纷没有认真核查导致事实认定不准,裁决决定错误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13号令 第二十四条 

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