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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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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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01265058-8-JC-000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第四十三条 |
1、制定通知责任:出台检查文件或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文件或方案通知有关单;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并召开座谈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4、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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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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