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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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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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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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收  | 
            
             01265058-8-ZS-0002  | 
            
             水资源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晋价商字[2008]406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抄表确定缴费金额,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  | 
            
             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六、七、八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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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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