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征收

01265058-8-ZS-0002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晋价商字[2008]406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抄表确定缴费金额,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
2、承办阶段责任: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
3、事后监管责任:对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2、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六、七、八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