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征收

01265058-8-ZS-000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向有关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2、审查责任:调查核实,有关单位未缴纳的,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3、决定责任:经调查,根据不同情况,先后向有关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征收决定书》、《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责任:除决定书外,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文书以特快专递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交给有关单位,决定书按行政处罚送达程序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4、截留、扣分或擅自处置征收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