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水利水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利

01265058-8-QT-0001

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对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接受上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
2、承办责任:对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示文件及相关执法证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3、送达责任:对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时送达文件;
4、事后责任:对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事后及时归还、给予补偿或其他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对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擅自改变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4、截留、扣除或擅自处置征收、征用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