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

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

形式

行政

强制

40745008-9-QZ-0002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  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兽药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3.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5.
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涉案单位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7.
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
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