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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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 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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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40745008-9-XK-0011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在政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审核相关文书材料,必要时委托种子管理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证明材料原件,签署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文书,按规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由专业管理部门对核发许可证单位依法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3.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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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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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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