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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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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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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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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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40745008-9-QZ-0003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 |
1.决定责任: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场所进行查封、扣押的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决定书,给涉案单位或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1.对不符合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场所实施行政强制的; |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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