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0745008-9-QZ-0004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1.决定责任: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的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决定书,给涉案单位或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 实施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涉案单位或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生鲜乳;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实施行政强制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涉案单位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7.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