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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5010-7-CF-0023 |
对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伪造、涂改、买卖检疫标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 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极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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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伪造、涂改、买卖检疫标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极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补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伪造、涂改、买卖检疫标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 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极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伪造、涂改、买卖检疫标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 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极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 3.对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伪造、涂改、买卖检疫标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极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处罚职责或处罚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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