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林业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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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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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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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其他权利  | 
            
             01265010-7-QT-0001  | 
            
             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型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  | 
            
             【规章】《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九条  | 
            
             1、受理确认阶段:市政务大厅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后,自收到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完成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承办阶段: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务大厅应当书面说明退件理由,申报单位应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 3、审批阶段:申报企业材料齐全的,备案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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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或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型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的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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