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林业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7

行政征收

01265010-7-ZS-0001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规章】   《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
【规章】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0公顷以下)征收办法。
2、审查责任: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0公顷以下)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0公顷以下)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0公顷以下)相关财政票据并办理相关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核查,加强对征收对象缴款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0公顷以下),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2.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3.征收时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社会抚养款的;
5.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0公顷以下)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10公顷以下)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