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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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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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01265026-2-JC-0003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采取民查暗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 2.处置责任:处置分整改复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移交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并依规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明确检查项目、方式、时限的; 2.在检查、处置过程中,未向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定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 3.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不要求被检查对象整改或不予严格处理的; 4.被检查对象没有问题,故意刁难被检查单位的; 5.检查结束后,不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的; 6.检查结束后,不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的; 9.擅自增减检查内容及条件的; 10.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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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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