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检查

01265026-2-JC-0003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采取民查暗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

2.处置责任:处置分整改复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移交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等。

3.信息公开责任: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并依规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明确检查项目、方式、时限的;

2.在检查、处置过程中,未向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定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

3.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不要求被检查对象整改或不予严格处理的;

4.被检查对象没有问题,故意刁难被检查单位的;

5.检查结束后,不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的;

6.检查结束后,不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的;

9.擅自增减检查内容及条件的;

10.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