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它权力 | 01265026-2-QT-0012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 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通过; 4.审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