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它权力 01265026-2-QT-0013 文水县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2、《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因抢险救灾紧急实施的工程,可以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施工。 3、《山西省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附二第三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属于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                   
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通过;
4.审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