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处罚

01265016-6-CF-0190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7号)

第二十八条 第二项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1、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3、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7、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