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01265016-6-CF-0293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
(一)立案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责任: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责任: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7、截留、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1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12、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13、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14、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行政处罚职权运行风险防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