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备  注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2

其他权力

79021253-3-QT-000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备案

【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擅自增减审查条件的;(八)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