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 力 清 单 |
责 任 清 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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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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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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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79021253-3-QT-0003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章】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审查材料,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审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向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批准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批准过程中,未向生产经营单位、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8、擅自增减审查条件的;9、擅自收费;10、给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8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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