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备  注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6

其他权力

79021253-3-QT-0006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现场调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受理责任: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决定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