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 力 清 单 |
责 任 清 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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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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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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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79021253-3-QT-0006 |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现场调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1、受理责任: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决定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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