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备 注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7

行政许可

79021253-3-XK-000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审查材料,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审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向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批准文件。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批准过程中,未向生产经营单位、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8擅自增减审查条件的;9擅自收费;10给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1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