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指导思想
根据吕梁市物价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建设局《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吕价服字〔2010〕第181号)和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文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吕发改价审发〔2017〕9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我县生活垃圾科学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净化城市人居环境。
总体目标
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范围
文水县城区,具体为:东至太中银铁路,西至青银高速,南至太中银铁路以北(孝义镇乐村建成区北),北至北二环路(龙泉村南)。前述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常住居民、暂住人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驻文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培训机构、医疗机构、个体工商户、临时工商经营者、商业服务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主要任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住建局委托县文兴水务有限公司利用水费收缴系统进行代征,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局汇总申报缴纳,税务局为其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管,代征单位收缴费款后,依委托协议约定时间向税务局汇总申报缴纳,税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缴入国库。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安排(按实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5%计算),严禁自收自支。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文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组,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统筹安排。
(二)加强费用缴纳管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缴纳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拒交或少交。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对象未按时缴纳的,由住建局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拒不缴纳或故意拖欠垃圾处理费的,由住建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后,原向住户收取卫生费的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原由物业代收的,可继续由物业统一收取缴费,无物业的由住户自行缴费。
(三)大力宣传引导。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消费观念,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