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规〔2024〕1025号  

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应急救援能力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我们对《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9日

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

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应急救援能力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项目。

(一)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主要支持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战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交通运输部直属或派出的海事、救捞、长江航务、珠江航务等单位实施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监管通信指挥系统、监管救助飞机船舶及基地、溢油清除和抢险打捞装备、技能训练和技术鉴定系统等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我委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编制的相关规划,包括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交通运输支持系统五年建设规划或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等。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中,对于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对于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点工作部署需要适时组织启动,具体安排、投资支持比例等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工作通知为准,地方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

(三)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对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予以全额支持;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予以支持。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结合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中央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申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三)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情况等。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政府投资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一并申报。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需求,统筹研究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二)提交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四)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地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是否已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完成审批手续;

(七)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投资支持规模、资金安排方式等。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于项目投资,应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情况月度报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月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使用等相关佐证资料,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通过光盘方式报送,并同步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使用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避免形成资金沉淀。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计划执行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部署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相关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中央有关部门应统筹指导和监管本部门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职能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其他来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项目信息填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成投用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十八条 对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对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加强监控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较好、完成上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的,充分保障年度投资需求并视情况加大支持力度;评估结果较差、未完成上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的,视情况减少年度安排规模直至年度不予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同时废止。